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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专题学习:解读国资国企相关条例
作者:  时间: 2024-06-21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公司法》当中,大量增加了针对国有企业的特别规定,将原先公司法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调整为专章,即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早在2020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说明》中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下面,结合当前国企改革实际情况,逐条为大家解读《公司法》第七章第168~177条新规(共10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经过多年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些集团公司也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改革之后,变成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原先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就不再适用。因此,这次《公司法》修订创设了一个“国家出资公司”概念,将特别规定的范围扩充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公司法》这条新规符合国企改革出现的新情况。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解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践中又称“出资人代表机构”该法条明确谁有资格充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解读:领导作用是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国有企业的*组织要设置“前置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明确*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解读:《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主要用于约束董事会、经理层。2020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财*部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解读: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模式正在被“管资本”模式所替代。“管资本”强调公司治理而非直接管理,通过委派董事表达出资人意志。近年来,国有企业实施了董事会应建尽建、落实董事会职权、外部董事过半数等改革措施。为了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做到充分授权放权,因此《公司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这是本轮国企改革一项重要成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这7个事项是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不能授权给董事会做决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解读:外部董事过半数制度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外部董事由国资委或者集团公司委派,不在任职企业领取薪酬,与任职企业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制约经理层和内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防止内部人控制。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因此董事会成员不是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不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了出资人意志。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广大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解读:按照改革要求,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实行“董、书、法”一体,即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一人“一肩挑”,是名副其实的“一把手”。另一人担任总经理、*委副*、董事,是“二把手”。第174条正好体现了这种职位配置现状。《公司法》上的“经理”,实践中是经理层,包括总经理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解读:为加强廉洁从业,防止利益输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有十分严格的要求。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他们不能到子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即使获准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也不能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甚至在退休后兼职仍有严格的规定和报批程序。对于利用兼职搞利益输送,情节严重的,《刑法》还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解读: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设置,要结合《公司法》第69条、第83条、第121条来理解。

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83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综合上述条款,国有企业可以选择保留监事会或者取消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解读:本条法规实际上提到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三位一体”的大监督体系。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是防范风险、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要求。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目前加强合规管理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

 

(来源:国资智库)